本报北京1月31日讯北京市地税局今天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并对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帐户取得的利息所得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作出了补充规定。这是针对各地对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税存在的一些管理问题而作出的。
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帐户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其开立股东帐户的证券公司代扣代缴,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对尚未办理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登记手续的证券公司,要限期办理或补办有关手续。
另外,北京市地税局针对各区、县、局在执行过程中普遍反映的因各个证券公司为股民结息日期不同,出现股民所缴纳的税款差异的问题,作出了即日起执行的规定。